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2005年) 第二章 滞报金的计算与征收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2005年) 第四条 第二章 滞报金的计算与征收 第四条 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应当按日计征,以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第15日为起征日,以海关接受申报之日为截止日,起征日和截止日均计入滞报期间,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