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2005年)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2005年) 第十六条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从境外进入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以备案清单方式向海关申报的进口货物产生滞报的,比照本办法第九条计征滞报金。 第四章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