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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2005年) 第四章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从境外进入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以备案清单方式向海关申报的进口货物产生滞报的,比照本办法第九条计征滞报金。 第十七条 本办法规定的滞报金起征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其后第1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指的进口货物完税价格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完税价格。 第十九条 本办法规定的滞报金缴款通知书采用统一格式,具体格式见附件。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附件: 海关滞报金缴款通知(略)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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