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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200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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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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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2005年) 附件: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附件: 海关滞报金缴款通知(略)

第二十一条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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