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2005年)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2005年) 附件: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附件: 海关滞报金缴款通知(略) 第二十一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