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2005年)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2005年) 第二十条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