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2005年)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2005年) 第十七条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规定的滞报金起征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其后第1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