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2005年) 第三章 滞报金的减免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2005年) 第十四条 第三章 滞报金的减免 第十四条 现场海关负责受理减免滞报金的申请,核实情况并提出初步意见;直属海关及海关总署按照各自的审批权限负责审批。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