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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2005年) 第三章

第三章 滞报金的减免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口货物收货人可以向海关申请减免滞报金: 第十三条 进口货物收货人申请减免滞报金的,应当自收到海关滞报金缴款通知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申报地海关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加盖公章。 第十四条 现场海关负责受理减免滞报金的申请,核实情况并提出初步意见;直属海关及海关总署按照各自的审批权限负责审批。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不予征收滞报金: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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