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2005年) 第九条

第九条 滞报金的日征收金额为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0.5‰,以人民币“元”为计征单位,不足人民币1元的部分免予计征。

征收滞报金的计算公式为:进口货物完税价格×0.5‰×滞报期间

滞报金的起征点为人民币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