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2005年) 第二章 滞报金的计算与征收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2005年) 第七条 第二章 滞报金的计算与征收 第七条 进口货物因收货人在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超过3个月未向海关申报,被海关提取作变卖处理后,收货人申请发还余款的,比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计征滞报金。滞报金的截止日为该3个月期限的最后1日。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