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4年) (一)

(一) 将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纳税义务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国家税收政策调整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货物进出口前向办理进出口申报纳税手续的海关所在的直属海关提出延期缴纳税款的书面申请并随附相关材料,同时还应当提供缴税计划。”修改为“纳税义务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国家税收政策调整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货物进出口前向申报地的直属海关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提出延期缴纳税款的书面申请并随附相关材料,同时还应当提供缴税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