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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4年)
  3. 六、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1号发布)作如下修改:
  4. (三)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4年) (三)

六、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1号发布)作如下修改:

(三) 将第九条第(一)项中的“报请核销”修改为“报核”。

(二) 目录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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