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听证办法(2006年)

发布机关 海关总署
效力 已失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海关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 第二条 海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当事人申请举行听证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海关作出暂停从事有关业务、暂停报关执业、撤销海关注册登记、取消报关从业资格、对公民处1万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10万元以上罚款、没收有关货物、物品、走… 第四条 海关行政处罚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海关行政处罚听证应当公开举行,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二章 组织听证的机构、人员

第五条 海关行政处罚案件的听证由海关行政处罚案件审理部门负责组织。涉及知识产权处罚案件的听证,由海关法制部门负责组织;涉及资格罚案件的听证,由海关作出资格罚处罚决定的部… 第六条 组织听证应当指定1名听证主持人和1名记录员,必要时可以另外指定1至4名听证员协助听证主持人组织听证。 第七条 听证主持人履行下列职权: 第八条 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

第三章 听证参加人及其他人员的权利、义务

第九条 听证参加人包括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第三人及其代理人、案件调查人员;其他人员包括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 第十条 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 第十一条 与案件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要求参加听证的,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听证。 第十二条 当事人、第三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听证。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享有与委托人同等的权利,并履行同等的义务。 第十三条 当事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当在举行听证前向海关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列明下列事项: 第十四条 案件调查人员是指海关承担行政处罚案件调查取证并参加听证的工作人员。 第十五条 经听证主持人同意,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和第三人可以要求证人参加听证,并在举行听证的1日以前提供证人的基本情况。 第十六条 对不通晓当地语言文字的听证参加人及其他人员,海关应当为其聘请翻译人员。 第十七条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第三人及其代理人、案件调查人员、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应当按时参加听证,遵守听证纪律,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提问。

第四章 听证的申请和决定

第十八条 当事人应当在海关告知其听证权利之日起3日以内,以书面形式向海关提出听证申请。以邮寄方式提出申请的,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申请日期。 第十九条 海关决定组织听证的,应当自收到听证申请之日起30日以内举行听证,并在举行听证的7日以前将《海关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见附件1)送达当事人。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应当作出不举行听证的决定: 第二十一条 2个以上当事人分别对同一行政案件提出听证申请的,可以合并举行听证。

第五章 听证的举行

第二十二条 在听证过程中,听证参加人及其他人员应当遵守以下听证纪律: 第二十三条 听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第三人及其代理人、案件调查人员应当围绕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针对证据有无证明效力以及证明效力大小进行质证。 第二十五条 对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第三人及其代理人、案件调查人员应当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出示原件或者原物: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延期举行听证: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中止举行听证: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举行听证: 第二十九条 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列明下列事项: 第三十条 听证笔录应当由听证参加人及其他人员确认无误后逐页进行签字或者盖章。对记录内容有异议的可以当场更正后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法律文书的送达,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日”指工作日,“以上”、“以内”及“以前”等均包含本数。 第三十四条 组织海关行政处罚听证的费用由海关承担。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1996年11月12日海关总署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听证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略)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不予听证通知书(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