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听证办法(2006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延期举行听证:
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无法到场的;
临时决定听证主持人、听证员或者记录员回避,不能当场确定更换人选的;
作为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合并、分立或者其他资产重组情形,需要等待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其他依法应当延期举行听证的情形。
延期听证的原因消除后,由听证主持人重新确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并书面告知听证参加人及其他人员。
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无法到场的;
临时决定听证主持人、听证员或者记录员回避,不能当场确定更换人选的;
作为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合并、分立或者其他资产重组情形,需要等待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其他依法应当延期举行听证的情形。
延期听证的原因消除后,由听证主持人重新确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并书面告知听证参加人及其他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