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听证办法(2006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中止举行听证:
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场或者需要重新鉴定、补充证据的;
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暂时无法继续参加听证的;
听证参加人及其他人员不遵守听证纪律,造成会场秩序混乱的;
其他依法应当中止举行听证的情形。
中止听证的原因消除后,由听证主持人确定恢复举行听证的时间,并书面告知听证参加人及其他人员。
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场或者需要重新鉴定、补充证据的;
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暂时无法继续参加听证的;
听证参加人及其他人员不遵守听证纪律,造成会场秩序混乱的;
其他依法应当中止举行听证的情形。
中止听证的原因消除后,由听证主持人确定恢复举行听证的时间,并书面告知听证参加人及其他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