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听证办法(2006年) 第五章 听证的举行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听证办法(2006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五章 听证的举行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举行听证: 当事人撤回听证申请的;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参加听证的;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中途退场的; 当事人死亡或者作为当事人的法人、其他组织终止,没有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其他依法应当终止听证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