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听证办法(2006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列明下列事项:
案由;
听证参加人及其他人员的姓名或者名称;
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的姓名;
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案件调查人员提出的本案的事实、证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及其依据;
陈述、申辩和质证的内容;
证人证言;
按规定应当列明的其他事项。
案由;
听证参加人及其他人员的姓名或者名称;
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的姓名;
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案件调查人员提出的本案的事实、证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及其依据;
陈述、申辩和质证的内容;
证人证言;
按规定应当列明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