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听证办法(2006年) 第五章 听证的举行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听证办法(2006年) 第三十条 第五章 听证的举行 第三十条 听证笔录应当由听证参加人及其他人员确认无误后逐页进行签字或者盖章。对记录内容有异议的可以当场更正后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听证参加人及其他人员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由记录员在听证笔录上注明。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