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听证办法(2006年) 第二章 组织听证的机构、人员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听证办法(2006年) 第七条 第二章 组织听证的机构、人员 第七条 听证主持人履行下列职权: 决定延期、中止听证; 就案件的事实、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依据与理由进行提问; 要求听证参加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主持听证程序并维持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纪律的行为予以制止; 决定有关证人、鉴定人是否参加听证。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