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听证办法(2006年) 第二章 组织听证的机构、人员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听证办法(2006年) 第六条 第二章 组织听证的机构、人员 第六条 组织听证应当指定1名听证主持人和1名记录员,必要时可以另外指定1至4名听证员协助听证主持人组织听证。 涉及海关专业知识的听证案件,听证组织机构可以邀请海关有关业务专家担任听证员。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