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听证办法(2006年) 第二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听证办法(2006年) 第二章 第二章 组织听证的机构、人员 第五条 海关行政处罚案件的听证由海关行政处罚案件审理部门负责组织。涉及知识产权处罚案件的听证,由海关法制部门负责组织;涉及资格罚案件的听证,由海关作出资格罚处罚决定的部… 第六条 组织听证应当指定1名听证主持人和1名记录员,必要时可以另外指定1至4名听证员协助听证主持人组织听证。 第七条 听证主持人履行下列职权: 第八条 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 第四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