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听证办法(2006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2个以上当事人分别对同一行政案件提出听证申请的,可以合并举行听证。

案件有2个以上当事人,其中部分当事人提出听证申请的,海关可以通知其他当事人参加听证。

只有部分当事人参加听证的,可以只对涉及该部分当事人的案件事实、证据、法律适用举行听证,但海关应当在听证后一并作出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