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听证办法(2006年) 第十条

第十条 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

使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参加听证;

申请或者放弃听证;

申请不公开听证;

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人员为听证代理人;

进行陈述、申辩、举证和质证;

查阅听证笔录,并进行修改和签字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