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听证办法(2006年) 第三章 听证参加人及其他人员的权利、义务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听证办法(2006年) 第十条 第三章 听证参加人及其他人员的权利、义务 第十条 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 使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参加听证; 申请或者放弃听证; 申请不公开听证; 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人员为听证代理人; 进行陈述、申辩、举证和质证; 查阅听证笔录,并进行修改和签字确认。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