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听证办法(2006年) 第三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听证办法(2006年) 第三章 第三章 听证参加人及其他人员的权利、义务 第九条 听证参加人包括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第三人及其代理人、案件调查人员;其他人员包括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 第十条 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 第十一条 与案件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要求参加听证的,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听证。 第十二条 当事人、第三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听证。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享有与委托人同等的权利,并履行同等的义务。 第十三条 当事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当在举行听证前向海关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列明下列事项: 第十四条 案件调查人员是指海关承担行政处罚案件调查取证并参加听证的工作人员。 第十五条 经听证主持人同意,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和第三人可以要求证人参加听证,并在举行听证的1日以前提供证人的基本情况。 第十六条 对不通晓当地语言文字的听证参加人及其他人员,海关应当为其聘请翻译人员。 第十七条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第三人及其代理人、案件调查人员、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应当按时参加听证,遵守听证纪律,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提问。 第八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