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听证办法(2006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当事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当在举行听证前向海关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列明下列事项:

委托人及其代理人的简要情况;

代理人的代理权限;

代理权的起止日期;

委托日期及委托人签章。

委托人提前解除委托的,应当书面告知听证组织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