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听证办法(2006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听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听证主持人核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第三人及其代理人、案件调查人员的身份;
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参加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员名单,询问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第三人及其代理人、案件调查人员是否申请回避;
宣布听证纪律;
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并介绍案由;
案件调查人员陈述当事人违法事实,出示相关证据,提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和依据;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陈述、申辩,提出意见和主张;
第三人及其代理人陈述,提出意见和主张;
听证主持人就案件事实、证据、处罚依据进行提问;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第三人及其代理人、案件调查人员相互质证、辩论;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第三人及其代理人、案件调查人员作最后陈述;
宣布听证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