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4年) 2. 将第十五条第(四)项的“进口货物经海关批准直接退运的”修改为“进口货物办理直接退运的”。 十五、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集中申报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69号公布)作如下修改: 6.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4年) 6. 2. 将第十五条第(四)项的“进口货物经海关批准直接退运的”修改为“进口货物办理直接退运的”。 十五、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集中申报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69号公布)作如下修改: 6.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2004) 5. 目录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