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4年) 十五、

十五、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集中申报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69号公布)作如下修改:

将第十二条“收发货人在清单申报后申请修改或者撤销《集中申报清单》的,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修改为“收发货人在清单申报后修改或者撤销集中申报清单的,参照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的相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