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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4年)
  3. 2. 将第十五条第(四)项的“进口货物经海关批准直接退运的”修改为“进口货物办理直接退运的”。
  4. 十五、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集中申报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69号公布)作如下修改: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4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 将第十五条第(四)项的“进口货物经海关批准直接退运的”修改为“进口货物办理直接退运的”。
十五、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集中申报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69号公布)作如下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十五、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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