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4年) 2. 将第十五条第(四)项的“进口货物经海关批准直接退运的”修改为“进口货物办理直接退运的”。 十四、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4年) 十四、 2. 将第十五条第(四)项的“进口货物经海关批准直接退运的”修改为“进口货物办理直接退运的”。 十四、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66号公布)作如下修改: 删去第九条第(一)项中“或者执业”和“取消报关从业资格”的表述。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2007) (二) 目录 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