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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4年) 五、

五、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03号公布)作如下修改:

(一) 将第六条“为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办理申报手续的人员,应当是取得报关员资格并在海关注册的报关员。未取得报关员资格且未在海关注册的人员不得办理进出… (二) 将第十条第二款的“海关已接受申报的报关单电子数据,经人工审核后,需要对部分内容修改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按照海关规定进行修改并重新发送,申… (三) 将第十四条“海关接受进出口货物的申报后,申报内容不得修改,报关单证不得撤销;确有如下正当理由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向海关递交书面申请,经海关审核批准后,…

引用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2003)
四、 目录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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