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4年) 2. 将第十五条第(四)项的“进口货物经海关批准直接退运的”修改为“进口货物办理直接退运的”。 十三、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59号公布)作如下修改: (一)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4年) (一) 2. 将第十五条第(四)项的“进口货物经海关批准直接退运的”修改为“进口货物办理直接退运的”。 十三、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59号公布)作如下修改: (一) 删去第六十条第二款中“暂停报关执业”和“取消报关从业资格”的表述。 十三、 目录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