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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4年)
  3. 2. 将第十五条第(四)项的“进口货物经海关批准直接退运的”修改为“进口货物办理直接退运的”。
  4. 十三、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4年) 十三、

2. 将第十五条第(四)项的“进口货物经海关批准直接退运的”修改为“进口货物办理直接退运的”。

十三、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59号公布)作如下修改:

(一) 删去第六十条第二款中“暂停报关执业”和“取消报关从业资格”的表述。 (二) 删去第七十五条第二款中“或者执业”和“取消报关从业资格”的表述。

引用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2007)
十二、 目录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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