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4年) 十一、

十一、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55号公布)作如下修改:

将第四条“加工贸易企业应当在加工贸易备案环节向海关进行单耗备案。”修改为“加工贸易企业应当在加工贸易手册设立环节向海关进行单耗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