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4年) 2. 将第十五条第(四)项的“进口货物经海关批准直接退运的”修改为“进口货物办理直接退运的”。 十、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4年) 十、 2. 将第十五条第(四)项的“进口货物经海关批准直接退运的”修改为“进口货物办理直接退运的”。 十、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听证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45号公布)作如下修改: 删去第三条中“暂停报关执业”和“取消报关从业资格”的表述。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听证办法(2006) (五) 目录 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