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4年) 二、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异地加工贸易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74号发布)作如下修改: (三)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4年) (三) 二、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异地加工贸易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74号发布)作如下修改: (三) 将第七条“加工企业主管海关凭经营单位提供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委托加工合同’、《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申请表》及其他有关单证办理合同登记备案。如由加工企业向海关办理合同备案手续的,必须持有经营单位出具的委托书。”修改为“加工企业主管海关凭经营单位提供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委托加工合同、《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申报表》及其他有关单证办理手册设立手续。如果由加工企业向海关办理手册设立手续的,应当持有经营单位出具的委托书。” (二) 目录 (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