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4年) 1.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4年) 1. 1. 将第十五条第(三)项的“进口货物收货人申报并经海关依法审核,必须撤销原电子数据报关单重新申报,因删单重报产生滞报的”修改为“进口货物收货人申报后依法撤销原报关单电子数据重新申报,因删单重报产生滞报的”。 (四) 目录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