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4年)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料加工保税集团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41号公布)作如下修改: (三)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4年) (三)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料加工保税集团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41号公布)作如下修改: (三) 将第十四条“保税进口的料、件,应自进口之日起一年内加工成品返销出口。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保税集团的牵头企业应向海关提出书面申请,但延期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如期满仍未加工成品复出口或转为进口的,由海关按《海关法》有关规定处理。”修改为“保税进口的料、件,应当自进口之日起一年内加工成品返销出口。如果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保税集团的牵头企业应当向海关办理延期变更手续,但是延期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如果期满仍未加工成品复出口或者转为进口的,由海关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13年12月) (二) 目录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