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4年) (二)
(二) 将第十条“海关对保税集团进口的料、件予以全额保税,集团的牵头企业应按规定向海关交纳监管手续费。进口的料、件应存入指定的保税仓库,料、件出库加工时,海关按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进行监管。保税进口料、件进入加工环节时,海关按对保税工厂的管理办法进行监管。加工的成品出口,免征出口关税,如属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还应向海关交验出口货物许可证。”修改为“海关对保税集团进口的料、件予以全额保税,集团的牵头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海关办理手续。进口的料、件应存入指定的保税仓库,料、件出库加工时,海关按照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进行监管。保税进口料、件进入加工环节时,海关按照对保税工厂的管理办法进行监管。加工的成品出口,免征出口关税,如果属于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还应当向海关交验出口货物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