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2024年) 第三章 特殊情形税款征收 第五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2024年) 第五节 第三章 特殊情形税款征收 第五节 退运和受损货物 第四十九条 因品质、规格原因或者不可抗力,出口货物自出口放行之日起一年内原状复运进境的,纳税人在办理进口申报手续时,应当按照规定提交有关单证和证明文件。经海关确认后,对复运… 第五十条 特殊情形下,经直属海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本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超过规定期限复运进出境的,海关对其按照一般进出口货物的征税管理规定征收税款。 第五十一条 对于《关税法》第三十二条第四项和第三十三条第一项所列货物,纳税人应当在申报时或者自海关放行货物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海关说明情况,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海关认为需要时,可… 第四十八条 目录 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