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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2024年) 第四章

第四章 税额确认

第五十二条 海关可以依申请或者依职权,对进出口货物的计税价格、商品归类和原产地依法进行确定。 第五十三条 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计税价格、商品归类、原产地以及应纳税额实施风险管理,根据风险水平实施抽查审核,必要时开展验估、查验、核查、稽查等。 第五十四条 海关发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申报的进出口货物价格不符合成交价格条件,或者成交价格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确定进出口货物计税价格的有关规定另行估价。 第五十五条 自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纳税款或者货物放行之日起三年内,海关有权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应纳税额进行确认。 第五十六条 海关确认应纳税额期限,应当扣除稽查、调查、侦查、境外协助税收核查的期间。
第五十一条 目录 第五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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