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2024年)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关税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所列范围以外的其他暂时进出境货物,纳税人应当按照确定进出口货物计税价格的有关规定和该货物完成申报之日实施的税率、计征汇率,确定其计税价格、按月缴纳税款,或者在规定期限内货物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时缴纳税款。

计征税款的期限为六十个月。不足一个月但超过十五天的,按一个月计征;不超过十五天的,免予计征。计征税款的期限自货物放行之日起计算。

每月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每月关税税额=关税总额×(1/60)

每月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税额=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总额×(1/60)

本条第一款所述暂时进出境货物在规定期限届满后不再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的,纳税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届满前向海关申报办理进出口及纳税手续,缴纳剩余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