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2024年)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暂时进境或者暂时出境的下列货物、物品,可以依法暂不缴纳关税,但该货物、物品应当自进境或者出境之日起六个月内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需要延长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期限的,应当根据海关总署的规定向海关办理延期手续:

在展览会、交易会、会议以及类似活动中展示或者使用的货物、物品;

文化、体育交流活动中使用的表演、比赛用品;

进行新闻报道或者摄制电影、电视节目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

开展科研、教学、医疗卫生活动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

在本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列活动中使用的交通工具及特种车辆;

货样;

供安装、调试、检测设备时使用的仪器、工具;

盛装货物的包装材料;

其他用于非商业目的的货物、物品。

前款所列货物、物品在规定期限内未复运出境或者未复运进境的,应当依法缴纳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