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2024年) 第七十一条
第七十一条 纳税人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有转移、藏匿其应税货物以及其他财产的明显迹象,或者存在其他可能导致无法缴纳税款风险的,海关可以责令纳税人提供担保。纳税人未按照海关要求提供担保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实施下列强制措施:
书面通知银行业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汇款;
查封、扣押纳税人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纳税人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的,海关应当立即解除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