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2024年) 第七十四条

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应当中止税收强制执行: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纳税款确有困难或者暂无缴纳能力;

第三人对税收强制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

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税收强制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

海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税收强制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海关应当恢复执行。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确无能力缴纳税款,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海关不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