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2024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应当自租赁进口货物租期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海关申请办结监管手续,将租赁进口货物复运出境。需留购、续租租赁进口货物的,纳税人向海关办理相关手续应当不迟于租赁进口货物租期届满之日起第三十日。
留购租赁进口货物的,纳税人应当按照确定进口货物计税价格的有关规定和办理纳税手续之日该货物适用的税率、计征汇率,确定其计税价格、计算并申报纳税。
续租租赁进口货物的,纳税人应当向海关提交续租合同,并且按照本办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的有关规定办理纳税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