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工作细则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工作细则(2024年) 发布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疾控局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工作,根据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食品安全法、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国民营养计划… 第二条 地方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法依规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疾控行政部门的统一领导、协调或委托下,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标准宣贯和制… 第三条 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对工作开展评估、指导,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协助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加强对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督促工作落实。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第二章 工作内容 第四条 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做好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工作,包括: 第五条 地(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做好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工作,包括: 第六条 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做好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工作,包括: 第七条 设有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国家参比实验室、食源性疾病病因学鉴定国家实验室、营养健康重点实验室(包括碘参比实验室)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参比、鉴定、技术指导和… 第三章 食品污染与有害因素监测及风险评估 第八条 地方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监测方案,完成采样、检测、数据分析与核实、数据上报、数据核查和风险隐患报告等监测工作,并开展相应的质量管理… 第九条 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协助制定本辖区监测方案并协助实施,承担样本采集、指标检测,负责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和上报;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实验室的技术能力确认、质… 第十条 承担风险监测任务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及时汇总和分析食品安全监测数据,支撑风险评估工作需要。 第十一条 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以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风险研判相关技术支撑工作: 第十二条 地(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承担本辖区风险评估相关数据和信息收集、汇总、分析、预测与预警工作;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根据上级业务机构安排,协助收集与食… 第十三条 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国家级业务主管机构委托的国家级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任务,应当根据评估项目特点制定评估技术方案,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风险评估报告,并提出风险管理… 第四章 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与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 第十四条 地方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会同医疗机构对本辖区食源性疾病进行监测、调查和报告。 第十五条 地方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建立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管理制度,确定本机构负责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的部门及人员;负责对本辖区承担食源性疾病监测的医疗机构报送的监测信息进… 第十六条 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根据国家食源性疾病监测计划协助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辖区食源性疾病监测方案,构建省级食源性疾病监测溯源平台和数据库;承担和指导辖区菌(毒)株的分… 第十七条 地(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本辖区食源性疾病监测方案的实施,承担辖区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报送的菌(毒)株复核和标本检验,并开展分子分型、药敏测… 第十八条 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本辖区食源性疾病监测方案的实施,承担辖区医疗机构分离菌(毒)株的收集、报送和标本检验;承担辖区食源性聚集性病例的识别、核实和报告;… 第十九条 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食源性疾病监测信息、实验室检验数据和调查报告应当按要求分级审核、上报。 第二十条 处理传染病或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发现与食品安全相关的信息,应当将食源性疾病或者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及时报告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上级业务机构。 第二十一条 地方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按照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要求,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故现场卫生处理和流行病学调查,以及以上工作的培训、演练、评… 第二十二条 地方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在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结束后,向同级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同时提交流行病学调查报告。其中属于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的,应… 第五章 食品安全标准技术管理 第二十三条 按照“三定”规定明确有相应职责或受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委托的地方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结合各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工作实际,开展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技术管理、食品企业标准备… 第二十四条 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参与拟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工作制度;组织实施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立项、公开征求意见、审查、报批、报备案等技术管理工作;及时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信息… 第二十五条 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管理下,参与拟定食品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工作制度,明确备案流程等要求;建立备案信息公开机制,及时在相关平台公布已备案的标准… 第二十六条 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跟踪评价工作,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工作方案,拟定本辖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跟踪评价工作方案或… 第二十七条 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或参与拟定食品安全标准宣贯培训工作计划,加强食品安全标准信息化建设,提供食品安全标准查询、宣贯、交流等服务。地(市)、县(区)级疾病预防… 第六章 国民营养计划和合理膳食行动 第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在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领导下,承担本辖区国民营养计划和合理膳食行动推进落实相关任务。 第二十九条 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本辖区国民营养计划和合理膳食行动推进落实,加强营养健康标准体系建设、营养工作能力提升、营养健康状况评估与改善,开展营养健康信息系统建设、… 第三十条 地(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本辖区国民营养计划和合理膳食行动推进落实,加强营养工作能力提升、营养健康状况评估与改善,开展营养健康信息系统建设、营养健康场所建设… 第三十一条 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本辖区国民营养计划和合理膳食行动推进落实,加强营养工作能力提升、营养健康状况评估与改善,开展营养健康场所建设、营养健康工作指导咨询… 第七章 营养监测评估 第三十二条 地方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相关业务主管司局组织制定的不同人群营养健康监测及队列调查和食物成分监测等项目工作方案的要求开展工作,并严格落实质量… 第三十三条 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制定本辖区不同人群营养健康监测及队列调查工作和食物成分监测的实施方案和工作要求,负责人员培训、组织实施、评价评估和质量控制,并完成相应的… 第三十四条 地(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落实本辖区居民营养健康监测评估的现场调查、技术指导、质量控制及现场工作人员培训,对数据进行审核和分析;落实辖区食物成分监测工作,参与其… 第三十五条 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成立不同人群营养健康评估工作组,培训调查员,协同有关部门具体实施本辖区居民营养健康监测评估现场调查工作,组织实验室检测,并严格落实… 第三十六条 地方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定期形成不同地区居民营养健康监测评估和食物成分监测工作报告,分析和评价辖区居民营养与健康状况和食物成分特点,提交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 第三十七条 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国家级业务主管机构委托的国家级营养健康评估任务,应当根据评估项目特点制定评估技术方案,组织开展有地域特色的居民膳食营养素需要量研究工作,… 第八章 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科普宣教和健康促进工作 第三十八条 地方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食品安全风险交流工作技术指南和食品安全、营养健康宣传相关工作要求,开展标准知识、食源性疾病预防控制知识的普及和传播… 第三十九条 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负责制定省级食品安全与营养科普宣教和健康促进工作计划或方案并组织实施;开展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科普宣教、膳食指导,组建本级科普宣教队伍;负… 第四十条 地方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关注食品安全与营养舆情,收集食品安全与营养相关信息并分析研判,及时向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并提出意见建议。 第九章 实验室能力建设与管理 第四十一条 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地方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设立与其检验职能相配套的专业实验室,配备必要的人员、设备,保障运行条件,为本辖区内的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工作以及… 第四十二条 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和地区特色配备并具有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食品安全标准中规定的相应食品理化和放射、微生物及一定的毒理学指标的检验能力;具… 第四十三条 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组织开展本辖区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检验技术能力比对工作。应具备营养健康监测评估人体生化指标和食物成分理化指标相关的实验室检测能力。 第四十四条 地(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具有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食品安全标准中规定的常见食品理化和微生物指标的检验能力;应具备营养健康监测评估常见人体生化指标和食物… 第四十五条 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具有解决本地区常见食品理化和微生物问题的检验能力;能够对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中规定的常规指标进行检验;具有基础性的食源性疾病流… 第四十六条 地方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建立本机构食品安全质量管理体系并保障其有效运行,按要求参加上级业务机构组织的质量控制考核和比对工作。上级业务机构对下级机构定期开展技… 第四十七条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国家参比实验室、食源性疾病病因学鉴定国家实验室和碘参比实验室应当开展检验方法研制及技术培训活动;开展质控品研制;定期组织开展质控考核和结果验证等… 第十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八条 地方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根据职责、工作任务、所在地域和服务人口等因素,合理配置相应专业和管理人员,配备与工作职能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 第四十九条 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成立由营养与食品卫生学、流行病学、食品检验、放射卫生、健康教育、毒理学等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相关专业人员组成的专家组,承担专业培训、业务指… 第五十条 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员负责开展食源性疾病人群流行病学调查,依法可进入相关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食品生产经营场所、集体供餐用餐单位采集样品、收集相关数据。 第五十一条 地方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在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组织协调下,与各相关单位建立顺畅有效的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工作衔接机制,定期进行工作会商。 第五十二条 地方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工作评估制度,适时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工作调查。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工作实际,可会同疾控行政部门制定贯彻执行本细则的具体规定。 第五十四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1. 实验室仪器设备建议清单 2. 营养调查现场设备建议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