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工作细则(2024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按照“三定”规定明确有相应职责或受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委托的地方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结合各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工作实际,开展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技术管理、食品企业标准备案管理、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食品安全标准宣贯培训和指导解答以及其他相关工作。
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技术管理、食品企业标准备案管理、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食品安全标准宣贯培训和指导解答,承办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上级业务机构交办的其他食品安全标准相关工作任务。
地(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根据需要承担或参与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修订、食品企业标准备案管理、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食品安全标准宣贯培训和指导解答,承办地(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上级业务机构交办的其他食品安全标准相关工作任务。
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参与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修订、食品企业标准备案管理、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食品安全标准宣贯培训和指导解答,承办县(区)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上级业务机构交办的其他食品安全标准相关工作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