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工作细则(2024年) 第十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九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工作细则(2024年) 第四十九条 第十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九条 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成立由营养与食品卫生学、流行病学、食品检验、放射卫生、健康教育、毒理学等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相关专业人员组成的专家组,承担专业培训、业务指导、社会咨询、宣传教育等工作。地方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制定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规划,加强教育培训,不断提高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工作人员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 第四十八条 目录 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