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工作细则(2024年) 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四条 地(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具有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食品安全标准中规定的常见食品理化和微生物指标的检验能力;应具备营养健康监测评估常见人体生化指标和食物成分理化指标相关实验室检测能力;具有一般性的食源性疾病流行病学调查相关检验能力,能够对重要食源性疾病暴发病因进行筛选和鉴定,对食源性致病菌进行耐药检测和分子分型;能够为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本辖区医疗机构提供技术指导。